同等学力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7-06 作者:学生工作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人才的成长,适应当前科技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国科学院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心理学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通过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以下简称心理所)向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申请硕士学位,但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条 心理所是经国科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的接受学位申请单位,可在心理学一级学科范围内,受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 

第二章 硕士学位申请 

  第四条 心理所学生工作处负责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申请人员的资格初审。申请人必须:①已获得学士学位;②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一定成绩。 

  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可随时向学生工作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由申请人填写的《中国科学院大学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及注册表》一式2份; 

  (二)申请人的学士学位证书和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原件用毕退回本人)一式2份; 

  (三)申请人本科学习成绩单复印件一式2份,由单位人事部门确认加盖公章;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2份; 

  (五)经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其档案存放单位)向心理所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六)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七)资格审查费200元。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收齐上述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完成备案手续。 

  第六条 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提出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申请前,需完成心理所相应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及考试,成绩合格。 

  除参加上述课程考试外,申请人还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按国家规定必须参加的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第七条 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须在通过资格初审后的五年之内提交硕士学位论文。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一)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独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心理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的主要贡献和创新点应由本人独立完成,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撰写的具体要求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定》执行。 

  (二)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学生工作处负责论文答辩前的资格审查,申请人必须:①论文达到上述要求;②近5年内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国际检索刊物(SCI/SSCI/EI)收录的期刊上公开发表(含已接受)至少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论文;以EI会议论文接收函来申请学位者,必须在学位通过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一年内持国家图书馆或者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开具的EI检索证明到学生工作处领取学位证书,逾期不能提供检索证明的,将提请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其学位。论文必须为全文,不能是论文摘要,本人为第一作者(在SCI/SSCI/EI收录的英文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可以为共同第一作者),第一作者单位为“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心理学系”,导师是所发文章的作者之一;③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心理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科学院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答辩申请书》一式2份; 

  2.硕士学位论文;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复印件,发表论文复印件要包括所发表刊物的封面和目录。 

  答辩申请经导师和学生工作处、导师所在实验室主任、所学位委员会主任审核,并由他们在《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送审表》上签字同意通过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三)论文评阅 

  论文答辩前,须聘请至少三位本学科方向的正、副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其中至少1人为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导师提名,研究室初审,所学位委员会同意后聘请。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 

  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一个半月送交评阅人评审。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再增聘二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果累计有二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本次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无效。 

  (四)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三人是研究生导师,成员一般应包含心理所专家及外单位专家,至少一人是心理所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2.答辩程序 

  a.由研究室(中心)主任或学生工作处老师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答辩人及导师姓名。然后答辩委员会选出一位主席,由主席主持答辩会议。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是该学位论文所涉及学科领域中学术造诣较深的专家; 

  b.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c.硕士研究生报告学位论文,时间不超过30分钟; 

  d.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到会人员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e.答辩人答辩结束,答辩人导师可就学位论文及答辩中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明; 

  f.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成员开会,教育管理干部可列席: 

  ①答辩人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学习成绩、科研成果、论文发表情况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然后退席; 

  ②答辩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评议答辩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 

  ③投票表决,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票数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④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决议; 

  ⑤答辩委员会成员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 

  g.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人发言,答辩会结束。 

  3.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职务人员(或在学研究生)担任。答辩秘书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客观、详细的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4.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答辩人务必在答辩会前半个月将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递送给答辩委员会成员,否则答辩不予进行。未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5.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6.答辩通过后的学位论文应由答辩人根据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和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方可正式印刷。 

第三章 学位授予 

  第七条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后,心理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答辩委员会上报的答辩决议,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做出拟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八条 心理所审核通过的具有毕业生同等学力拟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还需经国科大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国科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并经三个月的公布,无争议后方可颁发学位证书。 

  第九条 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国科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学位授予日期为国科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条 若以下情况发生,本次申请无效。所提交的材料和交纳的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1、申请人提交的论文,经评阅不合格,不举行论文答辩; 

  2、论文经答辩未获通过; 

  3、答辩虽获通过,心理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国科大学科群分委员会、或国科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未通过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一条 心理所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一人一档,其档案内容包括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资格审查表、成绩单、答辩申请书、论文评阅书、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学位论文等。 

  第十二条 为保障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工作的质量,心理所接受国科大的工作指导、检查和评估。对发现在学位授予过程中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心理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将进行核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国科大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心理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心理所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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