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教育管理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员工管理规定

心理人教字〔20085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建设政通人和,团结奋进,创新发展,共享辉煌的和谐研究所,促进研究所和职工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所对员工的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权责统一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心理所在职科技、技术支撑和管理工作人员。 

第二章  职工权利 

  第四条 职工依法享有以下各项政治、经济、文化和发展权利: 

  1. 对研究所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 获得各项薪酬福利待遇以及休息、休假的权利。 

  3. 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4. 职位晋升的权利。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工义务 

  第五条 职工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 关心爱护研究所,不做有损研究所利益的事情。 

  2. 爱岗敬业,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执行中国科学院和研究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职工行为准则 

  第六条 科研人员必须遵守如下准则: 

  献身科学——勤奋攻关,创新为民,面向国家需求,面向科学前沿。 

  开拓创新——勇于探索,追求卓越,敢于标新立异,志攀科技高峰。 

  唯实求真——实事求是,力戒浮躁,恪守科学道德,严禁弄虚作假。 

  团结协作——宽容宽松,尊老扶新,认同团队理念,共造和谐氛围。 

  客观公正——遵循规律,公正评价,维护知识产权,抵制不正之风。 

  服务社会——热心公益,献计咨询,传播科学文化,倡导科学精神。 

  第七条 技术支撑人员必须遵守如下准则: 

  心系科学——面向科研工作,服务科研人员,积极主动配合,甘当无名英雄。 

  一丝不苟——态度严肃认真,工作严谨求实,严格操作规程,档案资料完整。 

  讲求效率——急科研之所急,供科研之所需,强化沟通意识,信息准确快捷。 

  优质服务——待人热情友善,服务细心周到,关心项目进展,善于排忧解难。 

  求精求新——提高业务技能,拓展工作思路,跟踪最新技术,勤于发明创造。 

  保障有力——优化科研环境,完善技术平台,提升支撑水平,确保安全运行。 

  第八条 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如下准则: 

  热爱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胸怀大局,甘于奉献。 

  规范管理——勤于学习,创新管理,科学决策,有序协调。 

  依法办事——坚持原则,遵章循制,严守秘密,令行禁止。 

  高效服务——诚恳周到,耐心细致,准确及时,运做有序。 

  作风民主——联系群众,注重调研,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廉洁奉公——自尊自重,自省自律,秉公办事,接受监督。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九条 在职职工不得自行举办公司和其他盈利性机构,离退休职工不得举办同研究所业务形成竞争关系的公司。 

  第十条 实行兼职审批制度。非经授权,职工对外活动不得使用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的名称,并以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职工的身份在外兼职。职工在外兼职,不得影响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严格请示报告制度。职工利用工作日出差,出国,休探亲假、病假、事假、婚假、生育假、丧假等,按程序进行审批和备案。 

第六章  职工的培养 

  第十二条 职工继续教育坚持按需施教、学用一致、讲求实效和创新提高的原则。 

  第十三条 根据研究所事业发展和个人职业发展的需要,继续教育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 进修班、培训班和研修班; 

  2. 在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3. 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4. 出国(境)进修、考察、培训; 

  5. 通过公众传播媒体和互联网进行远程教育; 

  6. 在职学位教育; 

  7. 其他培养方式。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期间的待遇由研究所与职工依法约定。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费用由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一方或多方共同承担。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为人事教育处。  

第七章       

  第十七条 考核是对职工德、能、勤、绩、廉(含思想品德、工作态度、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成果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职工考核坚持公平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量化与定性、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第十九条 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对职工的考核工作,并制定考核方案和细则。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晋职、晋级和调整工资等的主要依据;对考核优秀的职工给与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职工给予奖励: 

  1. 出色完成本职工作; 

  2. 在重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3. 在公益性活动中表现突出; 

  4. 其他应当奖励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奖励方式分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职工给予处罚: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 违反工作纪律; 

  3. 失职、渎职; 

  4. 其他应当处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处罚方式有批评教育、记过、记大过,直至除名等。 

第九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7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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