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实验中心使用守则

作者: 公用实验室 ║ 更新日期: 2016/11/09
  

1. 本动物实验中心为SPF级动物实验中心,只允许饲养清洁级及以上级别的啮齿类动物,购买的动物在进入动物实验中心之前必须保证安全包装完整;为避免交叉感染,外单位动物室的动物不得入内。 

2. 本动物实验中心隶属于科研业务处,由公用实验室具体管理。 

3. 在动物实验中心内应保持安静,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严禁带入任何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4. 凡欲使用动物实验中心者,均需提前进行预约登记,未经预登记均不予安排饲养空间;超过预约日期之后7天内未能购入动物者,取消该项预约;购入动物的当天须填写使用登记,并在完成实验后自行计算出工作量。 

5. 管理员将根据充分利用空间的原则,把处置方式、饲养方式相似的不同研究者的动物放在一个饲养室里。其中处置方式包括光照节律,手术与否,实验目的等;饲养方式分为群养或单养等。 

6. 不得擅自挪用与公用设备和饲养相关的辅助设备及零、配件,以及动物实验中心里一切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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