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2005]325号)”文件,参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院发学字[2005]89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台湾学生奖学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台湾学生奖学金的效益和作用。该奖学金的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经国家批准从台湾地区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研究院、所、中心、台、站等(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  认同一个中国原则;
   (二)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研究生院和所在培养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四)  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大陆学习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第三章  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及标准

第五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及标准(单位:元/学年):

类别

  等级

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

一等奖

6000

8000

二等奖

4000

6000

三等奖

3000

4000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每学年受理一次,程序如下:
   (一)  8月底,教育部下达台湾学生奖学金名额;
   (二)  9月初,研究生院组织奖学金申报和受理各培养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
   (三)  9月底,研究生院组织对培养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确定建议获奖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  10月中旬,研究生院将建议获奖名单上报教育部。
第七条   奖学金的申请
   (一)  符合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在学学生可在每年9月份之前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连续申请。
   (二)  申请表格《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可直接向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索取,也可从研究生院网页www.gucas.ac.cn下载。
   (三)  培养单位在申请人提交的《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研究生院进行评审。
第八条  研究生院召集有关专家,组成台湾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培养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等级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合格学生名单。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九条 研究生院收到教育部拨款后,通过培养单位向奖学金获得者发放奖学金。
第十条 为做好台湾学生奖学金的管理工作,由培养单位按月造册发放,确保奖学金全部用于获奖台湾学生。
第十一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资金管理接受审计、教育、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管理办法不适用于从台湾地区招收的自费兼读研究生。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研究生院国际合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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